安徽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1582号
原告:***,女,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银花东区。
被告:安徽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1号(水岸帝景)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67900463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隋**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伟
人民陪审员曹宗秀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