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仲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内蒙古仲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华宇名门*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内蒙古仲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仲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仲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现需冻结上述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仲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冻结,申请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