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内0624执744号之一
被拘留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拘留人***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以(2019)内0624执744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十五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
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的拘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