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899号
原告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MA51TJDU5K。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Y6N07P。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文,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5194.5元及利息(利息以345194.5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9日为7715.58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5519.45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税费281071.4元及利息(利息以281071.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确认原告在被告所欠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佛山盈宇9栋、11栋钢筋结构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将佛山盈宇9栋、11栋改造钢构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盈宇影视梦工厂内)发包给原告,并于2019年12月10日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对工程概况、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量有所增加,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总价为2555194.5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全部工程已于2020年4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付清剩余5%的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22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45194.5元到期工程款未付。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第11.2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总合同金额的10%,即255519.45元)。
此外,根据合同第5.1条的约定,11%发票交税费用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税费281071.4元。另,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费用享有优先权。
被告辩称:1、涉案工程未经被告验收,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2、被告没有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没有依据,原告已经诉请给付工程款利息,又要求支付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3、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承担发票缴税费,但原告至今尚未开具发票,对于税率及税费具体金额未确定,没有实际发生,且国家对税率有过调整,应该待原告开具发票后再按实际结算。4、由于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没有达到,其要求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程承包合同书》;2、资质证明;3、增加工程确认函;4、微信群详情页及群聊截图;5、银行业务凭证;6、关于尽快支付工程款的函、邮寄记录、EMS流程查询;7、工程开工令;8、微信聊天记录(黄文开与被告的经理);9、工程现场照片;10、微信聊天记录(因增加工程、疫情等原因工期顺延联系记录);11、工程竣工验收表。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本案当事人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原告作为承包方承接了被告佛山盈宇9栋、11栋改造钢结构工程。合同第5.1条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含政府部门一切费用,11%发票缴税费用由甲方(被告)负责。合同第5.2条约定,工程总造价2300000元。合同第8.3条约定,乙方在图纸约定内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应在验收后三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25%给乙方。8.4条约定余款5%验收后一年内付清。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增加工程进行了书面确认,增加工程量合计金额为255194.5元。原告施工完成后在2020年4月21日通知被告验收,并提交了验收资料及结算单。原告此后向被告移交了工程管控权。被告已合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10000元,原告尚未向被告开具过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论证如下:
1、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工程验收后三天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验收一年内付清。被告主张涉案工程未进行验收。经查,原告举证证实了在2020年4月21日即通知被告验收,4月22日完成提交相关验收表及结算单,其后原告也实际将完成的工程的管控权交于被告,且原告出示了一份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的“工程竣工验收表”照片,该表有被告现场人员签字,虽没有证据原件,但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已经完工验收的情况。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的具体时间,或原告存在不配合验收的情形,被告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符合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该日期已超过一年以上,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
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合同违约金的认定
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增加工程确认函》未予以确认,但《增加工程确认函》上有被告加盖公章,且原告已提供原件供法庭核对,被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案增加工程款为255194.50元(11962元+44100元+92132.50元+42000元+65000元),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为345194.50元(2300000元+255194.50元-2210000元)。根据前述论证该工程款已经达到约定的支付条件,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关于工程款的利息,双方未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及起算时间有具体约定,故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该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虽然双方合同有“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总合同金额10%作为违约金”的约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被告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为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根据前述本院已支持原告关于支付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请求,已经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关于税费的负担
双方合同约定“11%发票缴税费用由甲方负责”,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税费281071.4元。本院认为,原告收到工程款后向被告开具相关发票系其应尽义务,双方合同对税费负担的该条约定,真实意思是约定了在原告开出发票后实际负担的税费成本由被告支付。但本案中合同履行过程因中国家税收费率政策调整,且原告至今仍未实际向被告开具发票,即原告并未因实际缴纳税款而产生税费成本,若在原告未实际承担税费的情况下,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税费成本,有导致原告获得超出合同应得利益,并漏缴税款的可能。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直接向其按合同价款11%向其支付税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开出发票后,按照实际承担的税费金额向被告另行主张。
关于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作为发包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也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原告主张对涉案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45194.5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原告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佛山盈宇9栋、11栋钢结构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8元,由原告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74元,被告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幼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