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4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上***四巷2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MA51TJDU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中二路陶瓷机械总厂内5幢-101-3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Y6N07P。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45194.50元及逾期利息;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债务范围内对佛山盈余9栋、11栋钢结构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案件受理费3174元等。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78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冻结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支行开设的2013029209200083807账号,实际冻结1185.93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已执行划拨1185.93元。退本案执行费50元,退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35.93元。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于广东新中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债务范围内对佛山盈余9栋、11栋钢结构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该钢结构与建筑物为整体,无法在不损害建筑物单独拆除拍卖,故暂不予执行处置。 三、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在立案之后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工作人员经过上门查找,未在注册地址找到被执行人。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又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规定,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领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47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