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23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5日出生,壮族,现住凤山县。
委托代理人:罗起兴,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北路13号。
***申请执行***、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0)桂1223执260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赔偿金198232.0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07元及本案执行费29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和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所扣划的存款足以结清本案申请标的。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1223执26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升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