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23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201072318Q,住所地: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北路**。
***申请执行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6月2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0)桂1223执122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43479.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民事案件受理费2090元及本案执行费5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6月8日,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将款项46171.45元汇至本院执行专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1223执12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