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1281执628号
银金全、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都安瑶族自治县宏华建设公司):
本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再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银金全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银金全工程欠款94266.87元【(2019)**再6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371512元,2019年7月4日已扣划履行277245.1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工程欠款37151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经计算为51420.87元);以工程欠款94266.8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经计算为572.15元);以工程欠款94266.8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经计算为2804.44元)】;2、加倍支付**履行生效判决确认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计算为775.35元);3、以上款项扣减2019年7月4日已被扣划支付的10625.42元的**履行利息;4、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元,案件执行费1382元。另,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债务又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00元,故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94266.87+51420.87+572.15+2804.44+775.35+2334+2157+1382+100000-10625.42=245087.26元。被执行人分别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转账支付5873元、194127.18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2019)桂1281执255号案中有应退罚款50000元可扣减,故被执行人已履行250000.18元,多履行4912.92元应退还被执行人。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再6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附:利息计算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利息计算表
1、2015年8月19日至2019年7月4日共计1049天,本金371512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
利息为:371512×1049×4.75÷100÷360=51420.87元。
2、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46天,本金94266.87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
利息为:94266.87×46×4.75÷100÷360=572.15元。
3、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28日共计252天,本金94266.87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
利息为:94266.87×252×4.25÷100÷360=2804.44元。
4、**履行债务利息,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24日47天,本金94266.87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利息为:94266.87×47×0.000175=77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