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223民初523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凤山县。
被申请人: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的存款158996.88元予以查封、冻结(户名: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45×××02),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额158996.88元的保单保函(编号:6052201046020200000007)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本裁定书送达执行之日起对被申请人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的存款158996.88元予以冻结、查封(户名:广西华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45×××02),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