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锦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白云台三梁路府台名居二期2幢8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鑫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幢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3民初29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沈 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茂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