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公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02号
申请人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区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林区建设工程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胜。
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申请人*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与申请人***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自愿赔偿申请人*胜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50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二、2015年2月5日,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申请人*胜赔偿金陆万元整(60000.00元),剩余*******(105000元)定于2015年7月1日一次性付清。
三、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反悔,申请人*胜不得再追究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的任何责任。申请人**自愿放弃对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的诉权。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林区建设工程公司与申请人***2015年1月19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