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3民初37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剑群,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众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山刺垅琉璃一路**(浙江武义鸿业机床有限公司内)。
被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王永喜,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众拓建设有限公司、***、王永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卢永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