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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4110号
原告: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多湖街道望府街**。
法定代表人:余大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书、戴毅,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御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御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3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小甫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