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114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望府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原告短期内无法取得案件证据材料,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