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114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望府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和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原告短期内无法取得案件证据材料,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