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306号
申请人: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渡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3MA65GNHE5Y。
经营者:江亚,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5-2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4LNR51。
法定代表人:张昕。
被申请人:四川中弘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栋)17层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22PFN2E。
法定代表人:陈军。
申请人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弘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城南支行账号为44×××57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