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弘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重庆泰鑫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306号

申请人: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渡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3MA65GNHE5Y。

经营者:江亚,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5-2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4LNR51。

法定代表人:张昕。

被申请人:四川中弘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栋)17层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22PFN2E。

法定代表人:陈军。

申请人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弘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城南支行账号为44×××57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3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