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37号
申请人: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渡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3MA65GNHE5Y。
经营者:江亚,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5-2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4LNR51。
法定代表人:张昕。
被申请人: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栋)17层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22PFN2E。
法定代表人:陈军。
申请人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重庆星光支行账号为7849××××6535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城南支行账号为4402××××0657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
第一、二项冻结金额总计不超过18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张宋安
人民陪审员 马永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