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4061号
原告: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渡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3MA65GNHE5Y。
经营者:江亚,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5-2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4LNR51。
法定代表人:张昕。
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栋)17层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22PFN2E。
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告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张宋安
人民陪审员 马永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