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弘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泰鑫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弘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4061号

原告: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渡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3MA65GNHE5Y。

经营者:江亚,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5-2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4LNR51。

法定代表人:张昕。

被告: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栋)17层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22PFN2E。

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告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旌阳区一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张宋安

人民陪审员  马永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