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丘与**、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6461号
原告邵丘,男,汉族,1995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代理人**冬,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9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海大道22号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L81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丘与被告**、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丘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丘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