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花漾城市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L811M,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
被执行人:镇江市花漾城市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WNUWP3E,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巧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花漾城市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5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解除原告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花漾城市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二、被告镇江市花漾城市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按68万元结算,由被告于2020年1月7日给付原告5万元,剩余63万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该款直接付至户名:刘娇君,账号62×××03);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间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向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镇江市花漾城市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镇江市花漾城市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市花漾城市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依职权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镇江市花漾城市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依职权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镇江市花漾城市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7、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查询反馈表、工作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11民初5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向阳
审判员  沈红卫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