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品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22XB27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棉城大道666号附34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品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本院已生效的(2020)川190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砂石款91000元及交通费200元的义务,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惩戒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