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3财保44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3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品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代码:91510000MA622XB27X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品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品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品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
款1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