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德地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久德地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24民初3624号
原告:四川久德地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丽阳10组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浪,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西源大道2298号。
法定代表人:蒲中军,职务不详。
四川久德地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德地久公司)与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久德地久公司一般授权代理人蒲浪到庭参加诉讼,工投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德地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工投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577519.9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从2018年12月14日按6%年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及理由:双方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经对账,工投公司确认尚欠久德地久公司577519.96元,但工投公司至今未支付,久德地久公司诉至本院。
工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久德地久公司与工投公司盖章确认,工投公司尚欠久德地久公司工程项目作业费用577519.96元未支付。2018年12月13日,久德地久公司向工投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工投公司支付拖欠的577519.96元款项。2018年12月14日,工投公司就催款函出具回执,表示确认以上欠款金额并安排付款计划。工投公司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久德地久公司提供的各方身份信息、对账单、催款函、回执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久德地久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催款函及回执,能够证明工投公司尚欠577519.96元费用未支付事实,久德地久公司据此主张,应予支持。工投公司未及时支付,应承担占用久德地久公司资金的利息损失,久德地久公司通过2018年12月13日的催款函表明付款主张,则计算工投公司逾期时间从2018年12月14日适宜,因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就款项逾期的责任及计算有明确约定,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久德地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77519.96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四川久德地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8元,由被告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