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9849号
原告四川久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青台山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721500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浪,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0235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久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久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久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久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7元,减半收取4863.5元(四川久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9727元),由四川久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