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0826号
原告:贵州恺成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湖潮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D2WP5H。
法定代表人:唐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应浅,贵州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龙,贵州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贵州恺成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封舟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恺成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贵州恺成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封舟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柔
书 记 员 陈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