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富林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亿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4447号
原告:陕西富林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与雁南五路交汇处西南角曲江环球中心16层A11603号-06。
法定代表人:兰世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与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富林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亿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富林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富林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富林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富林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1720元。
审判长刘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欢
打印:***校对:刘欢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