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03民初362号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供水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上正街74号。
法定代表人:郭杰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灵,四川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祥贵,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泉,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供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溪供排水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升泰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溪供排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灵,被告恒升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溪供排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0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了《地标国际商住小区自来水供水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生活给水管网设计图纸施工,安装水表、给水管和管道铺设,总工程款为740700元,给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结清剩余工程款。2018年1月16日,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收剩余的工程款240700元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恒升泰和公司辩称:差欠原告的工程款是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是公司现在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希望原告能够同意被告从2021年9月起分四期支付该工程款或者是用被告名下的门面进行抵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30日,原告南溪供排水公司(乙方)与被告恒升泰和公司(甲方)签订了《《地标国际》商住小区自来水供水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地标国际》商住小区自来水供水项目。二、工程地点为南溪区福临大道北端(四通物流北侧)。三、工程范围和内容为:《地标国际》商住小区生活给水管网设计图纸由甲方提供。乙方的施工范围和内容如下:1、生活用水:乙方城市给水管网能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区域,即该小区1、2、3、6#楼;4、5#楼4F及以下部分采用分层集中的一户一表安装方案,由乙方负责安装表计(含表箱、分水器)。2、乙方城市供水管网供水压力不能达到的区域4、5#楼5F及以上部分,由甲方自行建设二次加压供水系统进行加压供水。乙方负责安装设计。3、甲方实施该小区市政供水区室外供水管网,并安装小区消防总水表。4、本工程的管沟开挖、回填、墙上打洞、阀门井砌筑由甲方负责实施,费用由甲方负责。四、工程价款:(一)1、2、3、6#楼;4、5#楼4F及以下所有商住户、物管;消防、绿化、卫生等公用均按3000.00元/户收取安装费(含结算计量表计前管道的维护、维修费、流量计更换及正常的流量计检定费等)。1、2、3、6#楼;4、5#楼4F及以下商业、办公10户(房屋预测汇总),实安14户(商业6户、公卫7户、绿化1户);总平消防接口2户。计费户数总计20户,费用总计87000元(大写:捌万柒仟元整。其中商业DN50表6户,费用7500/户)。(二)4、5#楼5F及以上住户按2700元/户(消防按3000元/户)收取安装费(含结算计量表计前管道的维护、维修费、流量计更换及正常的流量计检定费等)。4、5#楼5F及以上住户共241户(房屋预测汇总),实安241户;屋顶消防水箱接口1户。计费户数总计242户,费用总计653700元(大写:陆拾伍万叁仟柒佰元整)。(三)以上费用总合计740700元(大写:柒拾肆万零柒佰整)。合同价款的结算:合同技术附件、图纸、工程量等如未作变动,则费用按合同包干费用结算;若甲方进行了调整,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约定。五、付款方式: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在本项目乙方实施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工程款。2、本工程完工验收并结清工程款后,甲方书面向乙方提出供水申请,并在乙方客户服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供水。
被告恒升泰和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南溪供排水公司转账100000元,于2017年9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南溪供排水公司转账250000元,于2017年12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南溪供排水公司转账150000元,合计向原告南溪供排水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
2018年1月16日,建设单位恒升泰和公司(甲方)与施工单位南溪供排水公司(乙方)签订了《地标国际商住小区自来水供水管道安装工程验收报告》,确认上述工程验收合格。
2020年8月21日,原告南溪供排水公司委托四川民志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恒升泰和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尚差欠的工程款240700元。2020年8月26日,被告恒升泰和公司回函,对差欠原告工程款进行确认,但因公司资金困难,无法立即支付该工程款。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地标国际商住小区自来水供水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结合庭审查明事实,被告差欠原告工程款2407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07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市南溪区供排水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0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计2455元,由被告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曾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