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民终4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仁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号豫港企业办公楼7层705号。
法定代表人:银苹。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争泉,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胜利路中段新世纪广场北塔15层1153号房。
法定代表人:顿朝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琦,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仁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晟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能电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仁晟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争泉,被上诉人易能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晟咨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仁晟咨询公司不承担退还22000元和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易能电力公司承担。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仁晟咨询公司不应当承担退还22000元及利息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8年11月22日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是易能电力公司不使用建造师田文博证书的主要原因;3、一审法院在判决时适用法律错误;4、易能电力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守信这一原则。
易能电力公司答辩称:1、仁晟咨询公司与易能电力公司2018年6月19日签订企业委托协议后,双方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沟通后仁晟咨询公司又向易能电力公司出具了保证书,在保证书上明确了田文博建造师证书的用处,如果没有注册上则全款退款;2、开庭时三位审判员均已到场,因为场地所限在旁边坐着,并不是像仁晟咨询公司所说的只有一个审判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易能电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仁晟咨询公司退还易能电力公司全款22000元并赔偿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一审案件诉讼费由仁晟咨询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6月19日,易能电力公司与仁晟咨询公司签订《企业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易能电力公司委托仁晟咨询公司在河南范围内建筑人才市场协调一级机电专业建造师1人,聘用期1年。易能电力公司支付受聘者报酬标准22000元/人/年(含乙方协调费用)共计22000元,上述费用均交付给仁晟咨询公司。协议签订后,仁晟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银苹于2018年6月22日向易能电力公司出具《保证书》1份,保证内容为:仁晟咨询公司银苹配给易能电力公司的一级机电初始(田文博)证书,若因为建造师原因没有注册上,仁晟咨询预退全款与易能电力公司。2018年6月23日易能电力公司向仁晟咨询公司银苹转账22000元。后经查询,田文博报送的一级建造师未注册成功。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企业委托协议》1份、营业执照1份、微信截图1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注册告知书》1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2张、转账凭证1张。原审法院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易能电力公司与仁晟咨询公司签订《企业委托协议》及仁晟咨询公司向易能电力公司出具的《保证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易能电力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向仁晟咨询公司支付受聘者田文博报酬22000元(含仁晟咨询公司协调费用),仁晟咨询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委托协议》约定为易能电力公司配给一名一级机电专业建造师,而仁晟咨询公司配给易能电力公司的田文博的一级机电专业建造师未注册成功,仁晟咨询公司应按其出示的保证书向易能电力公司退还全款。故易能电力公司要求仁晟咨询公司退还22000元并从2019年4月2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河南仁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还22000元,并以2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河南仁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庭审期间,仁晟咨询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1、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文件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3号文件复印件一份、田文博一级建造师证书一份,据此证明田文博证书完全符合注册的条件,本案中注册不成功并非属于建造师田文博的原因;2、仁晟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苹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份,据此证明仁晟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苹已经在2018年6月19日将建造师田文博的证书使用费用21000元支付给上一单位郭艳敏,仁晟咨询公司仅收取到1000元的委托劳务费。3、河南易能电力公司企业资质材料一份,据此证明易能电力公司在使用田文博证书时候并无企业资质。易能电力公司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2、证据2与本案无关,真实性不清楚;3、易能电力公司进行了工商认定,仁晟咨询公司的说法不对。本院认为:对证据1,该材料系国家部委文件和田文博证书,本院对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达到仁晟咨询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和3,该材料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无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该材料的证据效力不予采信。
在本院二审庭审期间,易能电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田文博电话号码,本院当庭向田文博核实相关情况如下,田文博称其在应聘工作时毕业证书及建造师证书被骗走,后来该证书被辗转流到中介公司手中,田文博在获知该证书在住建部网站注册后自己向住建部举报该情况,后来住建部下发了不予注册通知书。田文博称其建造师证书不是挂靠的,而是被骗走后辗转流入本案当事人手中,目前其已经自行取回自己相关证书。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易能电力公司主张仁晟咨询公司退还其22000元及利息有无依据及原审程序是否适当。首先,仁晟咨询公司对其与易能电力公司签订《企业委托合同》和向该公司出具《保证书》及收到易能电力公司向其支付的22000元费用等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在上诉中主张其不应退还易能电力公司22000元及利息,该问题的实质在于田文博本人是否造成了其建造师证未注册成功。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田文博电话号码是158××××2442,本院当庭拨打该电话核实情况可知田文博建造师证书被骗后田文博自己向住建部举报反映该情况导致注册未成功,该事由明显属于田文博个人原因,而不能归结于易能电力公司或其他方面。由于仁晟咨询公司在其出具的保证书中明确载明如果由于建造师自己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的话,仁晟咨询公司全额向易能电力公司退还费用,因此,易能电力公司主张仁咨询公司应退还其22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其次,虽然仁晟咨询公司提出了原审审判组织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但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且易能电力公司不认可该主张,因此仁晟咨询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另外,建造师田文博已经自行取回自己证书,因此仁晟咨询公司要求易能电力公司向其返还田文博证书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仁晟咨询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河南仁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德民
审判员 李 立
审判员 张金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