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4508号
原告: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平原示范区云之心智能商贸服务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MPE05L。
法定代表人:顿朝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琦,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泓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西段马庄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57164822。
法定代表人:李宪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泓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20元,减半收取计14010元,由原告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九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