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783民初6195号
原告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MPE05L。
委托代理人***,河南贤***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市建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GP9J7F。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身份证号:41078219********。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原告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能公司)与被告长垣市建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腾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易能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建腾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建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建腾公司、建业公司连带支付易能公司票据款2300000元及利息(以2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建腾公司、建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0日,易能公司与建腾公司签订《长垣森林半岛上院项目正式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易能公司承包建腾公司开发建设长垣市森林半岛上院项目中的电力外网工程,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施工合同签订后,易能公司随即组织人员、设备及材料等进场施工。
2022年1月26日,建腾公司以三份电子商业承兑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万元,其中:第一份显示,出票日期2022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6日,票号231049861173220220126157042064,出票人为被告建腾公司,收款人为易能公司,票据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被告建业公司。第二份显示,出票日期2022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6日,票号231049861173220220126157042005,出票人为建腾公司,收款人为易能公司,票据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建业公司。第三份显示,出票日期2022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6日,票号231049861173220220126157042056,出票人为建腾公司,收款人为易能公司,票据金额为30万元,承兑人为建业公司。易能公司收取三份电子商业承兑后未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2022年7月26日三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易能公司便提示建业公司予以兑付,但是建业公司却拒绝兑付。易能公司随即又找到建腾公司要求兑付,但建腾公司以没有资金为由推脱至今,易能公司合法持有的三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至今没有兑付。
综上,易能公司作为持票人与出票人建腾公司具有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易能公司系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本案所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案涉汇票到期且被拒绝付款后,易能公司有权对出票人建腾公司和承兑人建业公司行使追索权。
建腾公司答辩称,没有意见,同意付款。
建业公司均未到庭,亦未在庭审前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易能公司与建腾公司签订《长垣森林半岛上院项目正式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易能公司承包建腾公司开发建设长垣市森林半岛上院项目中的电力外网工程。2022年1月26日,建腾公司以三份电子商业承兑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万元,汇票票号分别为:231049861173220220126157042064、231049861173220220126157042005、231049861173220220126157042056,出票人均为建腾公司,承兑人均为建业公司,收票人均为易能公司,汇票金额共计23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22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7月26日,建业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对该三张汇票进行承兑,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易能公司收取该三张汇票后未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三张汇票到期后,易能公司在2022年7月26日向承兑人建业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截至2022年9月5日,三张汇票票据状态均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偿、可追偿所有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易能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要求付款遭拒,有权要求背书人、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建腾公司、建业公司应当向易能公司支付票据款2300000元及利息。建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垣市建腾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00元未给付的数额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长垣市建腾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