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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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415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99539893Y,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屏都街道屏都综合新区创新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传新。
原告***与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雷方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