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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22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屏都街道屏都综合新区创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99539893Y。
法定代表人:吴传星
被告:庆元县淤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新建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0026586155。
法定代表人:黄忠
被告:夏马飞,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原告***与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庆元县淤上乡人民政府、夏马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3元,减半收取计23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洁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云燕
书记员范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