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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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7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7月0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屏都街道屏都综合新区创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99539893Y。
法定代表人:吴传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浙1127民初573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需履行货款16231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73元、执行费2334.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电子商务、金融理财、人民银行、民政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景宁畲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宁分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在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61.25%股权(出资额为490万元),由庆元县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本院(2020)浙1127执775号依法轮候冻结,本案参与分配。截至2022年3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62310元、诉讼费1773元、执行费2334.6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财产查封、冻结等措施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等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
鉴于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27执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蓝松娟
审判员肖来
审判员陈建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雷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