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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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7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伙荣,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99539893Y,住所地庆元县屏都街道屏都综合新区创新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58315945U,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元。
原告***与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洁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