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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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03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屏都街道屏都综合新区创新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传星。
原告***与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启财
人民陪审员潘惠中
人民陪审员赵青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戴晓静
书记员范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