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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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屏都街道屏都综合新区创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99539893Y。
法定代表人:吴传星。
原告***与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长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雅雯
书记员李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