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83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寿光市幸福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安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彭家道口。
被执行人:潍坊华日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彭家道口四村。
被执行人:山东汇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道口二村。
被执行人: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滨海(羊口)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与羊益路交叉口东北角。
被执行人:***,男,194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194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安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汇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日橡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3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