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3执14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幸福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268420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与羊益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97321061A。
本院在执行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告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原告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80299.2元;二、赔偿原告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货损失573500元;三、支付原告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00元;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负担案件受理费64015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我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寿光市羊口镇南环路以北、羊临路以东寿国用(2016)第00401号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地面附着物(详见评估报告)进行评估、拍卖。2019年5月28日山东**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鲁**房评报字(2019)第A038号评估报告。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了2次拍卖、1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
2019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申请以变卖保留价18130677.60元抵顶(2018)鲁0783民初151号、(2017)鲁078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相应债权共计18130677.60元。2020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提供(2017)鲁078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分户清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资产处置公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报纸公告等证据,证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已将(2017)鲁078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的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783执210号。
本院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潍坊安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鲁0783民初4080号民事裁定书,对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寿光市羊口镇南环路以北、羊临路以东寿国用(2016)第00401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排列在先),并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鲁078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潍坊安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借款本金9980000元及利息120562.4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潍坊华日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汇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0000000元主债权本金限额范围内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安固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02元,由八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783执210号。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布资产处置公告后与购买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与申请执行人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了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2017)鲁0783民初4080号案件的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经查,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鲁078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与(2017)鲁078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两案合并执行标的共计为18940845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山橡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寿光市羊口镇南环路以北、羊临路以东寿国用(2016)第00401号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地面附着物(详见评估报告)作价18130677.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2018)鲁0783民初151号、(2017)鲁078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相应债权共计18130677.60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天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