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564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杭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双庙村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U5GG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临安大善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太平16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5MA7DHEYM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临安大善土石方工程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