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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625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南部新区龙坑镇马家湾(市农科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864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2BY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天池大街南都首尔D幢1**18层1-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E61J56。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12772.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保单号为1205119192021000048)。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黔0304民初5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2772.95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因该案已在本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除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