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625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南部新区龙坑镇马家湾(市农科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864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2BY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天池大街南都首尔D幢1**18层1-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E61J56。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12772.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保单号为1205119192021000048)。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黔0304民初5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2772.95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因该案已在本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除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