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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89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50号3栋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0166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2BY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天池大街南都·首尔D幢1**18层1-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E61J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黔0304民初5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如其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金额以380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