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625号
原告: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南部新区龙坑镇马家湾(市农科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864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2BY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天池大街南都首尔D幢1**18层1-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E61J56。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12772.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保单号为1205119192021000048)。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2772.95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