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铭瑞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625号 原告: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南部新区龙坑镇马家湾(市农科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864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2BY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天池大街南都首尔D幢1**18层1-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E61J56。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亿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12772.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保单号为1205119192021000048)。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2772.95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