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897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50号3栋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0166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2BY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天池大街南都·首尔D幢1**18层1-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E61J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80万元或价值380万元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4163901288034057)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如其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塑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金额以380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