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24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国林,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国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国林给付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41782元,合计121782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行费172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外务工,电话沟通后,表示愿意和解。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武国林约定2021年春节前给付70%,剩余部分在2021年5月底之前给履行完毕。并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行费172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约定履行期限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724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