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4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乔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4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0055元及利息35919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乔莉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226元、申请执行费359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扣划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755元,该笔款项已由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忠领取,剩余款项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东渡社区一组土地一宗(西乡县国用[土]第XXXXXXXXXXXXXXXX号),本院另案已查封。因该宗土地价值较大,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受偿的工程款200300元及利息35919元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2226元、申请执行费3590元,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祝 敏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胜廷
书 记 员  龚武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