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西乡县亚鹏苗木果蔬基地、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乡县亚鹏苗木果蔬基地,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负责人:**,该基地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系西乡县公安局民警,住西乡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职工,住西乡县。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西乡县亚鹏苗木果蔬基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西乡县亚鹏苗木果蔬基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穆晓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