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汉白路东段6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4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40000元。本院已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095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互联网金融无余额。在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西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街61号非住宅一幢、住宅一幢(即:房产证西私房字第****号、****号,面积分别为98.19㎡、416.93㎡),该房产抵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本院在另案执行中,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无人竞买,暂无法处置。嗣后,本院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杨河镇拱桥社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常年未在社区内居住生活,亦无任何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司法拍卖流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140000元工程款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3095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锡生
审判员 穆晓红
审判员 周治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