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朗瑞综合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朗瑞综合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22财保52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云南朗瑞综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817号2-3楼。
法定代表人:唐雁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云南朗瑞综合建设有限公司在云县人民法院的工程款4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金额4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云南朗瑞综合建设有限公司在云县人民法院的工程款46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丕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