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93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马崇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近海大街1号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774607025G。
法定代表人宋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崇强、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兴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