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5574号 原告: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艺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近海经济局近海大街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0万元,待公估鉴定后在增加确定的诉讼标的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日,二被告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2014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带领工人自2014年2月到2014年7月在现场工作,施工中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对账,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统计工程量,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结构委托加工合同》关系,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辽宁省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对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21)辽0115破申1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扬州鑫宇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