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813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渝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4栋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2042005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近海大街1号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774607025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