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渝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813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渝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4栋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2042005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近海大街1号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774607025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欢